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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局国食药监办[2008]64号文件要求,我局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信息为重点,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发布内容进行了抽查,抽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标示的药品信息提供者非合法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证书编号相关信息; 三、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上存在网上销售药品的相关链接。 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行为,现要求各单位在2008年6月20日前进行自查并整改。对超过期限仍继续发布违法信息的单位,我局将依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新:2008年6月10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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