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新法规 全面加强关于信息安全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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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出处:人民邮电报
时间:2008-7-14 1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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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计算机、互联网应用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网络进行违法活动,破坏网络的安全稳定,给不少网民造成账号被盗、计算机被他人进入、资料莫名泄露等困扰。广东省结合形势出台地方法规,对危害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全省3700多万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2008年4月1日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共46条,分为总则、安全管理、安全秩序、安全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处置、打击违法行为等进行全面规定,对信息系统保护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强化公民个人资料保护,公开他人信息将受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暂停互联网;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有了明确的处罚。对利用信息网络窃取他人上网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群众深恶痛绝,但以前的法规没有规定为违法行为或者未规定相关处罚,使执法机关查处、打击这类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些法律空白,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强化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条例》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信息系统分为五级。《条例》规定信息系统的分级、备案、测评、检查、整改以及各部门分工内容,要求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测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在出现信息系统受到攻击或病毒感染等重大事件时,使用单位要及时报警。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安全管理和监察检查。公安机关要加强打击、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案件,指导使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断网。《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报告义务、预案制度义务、协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置职权。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服从公安机关和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调度。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公开他人资料将受罚。《条例》明文禁止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强化了对公民个人资料的保护。《条例》规定了用户资料保密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等安全服务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用户秘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不得非法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
防治网上突出问题。《条例》还规定提供电子公告、个人主页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使违反国家规定、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害信息不能上网,最大限度地减少网上有害信息,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规定对制作、传播恶意程序的处罚,对病毒防治、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等产品和工具实行备案,加强管制,最大限度降低这些技术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攻击的可能。
更新:2008年7月14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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