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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禁止网上色情传播 违法最高罚3万

作者:李白蕾   出处:福州日报    时间:2008-7-25 9:28:00
 

    昨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年初召开的省人代会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报告,采纳了福州代表团彭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建议,将《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08~2012年立法规划,立法禁止网上色情传播。

    彭超代表在议案中写道,以计算机程序、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形式表现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凶杀、教唆犯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都要立法禁止传播。对于传播这些信息的,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无违法所得也要处以3万元以内的罚款。

    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发展,我省互联网普及应用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已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盗取他人网上账号,攻击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国家安全。福建省早年虽有以政府令发布的《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但这些规章如今已不适应福建省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予以立法。目前,这项立法项目被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将敦促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和完善条例草案。

    □相关链接:

    广东、重庆等省市已制定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若上网发“艳照”,可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更新:2008年7月25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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